CN / EN

RMAP负责任矿物供应链尽责申诉机制

  • 发布时间:2024-12-04

第一条 目的

1. 及时发现和处理供应链潜在风险和隐患。

2. 加强供应链尽责管理的透明化、合规化。

3. 保障内外部利益相关方与公司的顺畅沟通。

4. 维护各利益相关方和公司的合法权益。

5. 优化企业发展的内外部环境。

6. 本公司依据《OECD指南》、《CCCMC中国指南》和公司负责任矿产供应链尽责管理政策,特制定本申诉机制。


第二条 申诉范围

1. 与公司矿产供应链尽责管理相关。

2. 因矿产供应链尽责管理缺失造成相关方利益受损。

3. 矿产供应链尽责管理违反了相关指南或公司政策的要求。


第三条 不予受理的申诉

1. 与本公司矿产供应链尽责管理无关。

2. 无法提供充分证据或证人以支持指出的问题。

3. 恶意申诉或为获得竞争优势而发起的申诉。


第四条 定义

1. 申诉人:对公司矿产供应链尽责管理政策、管理活动等相关管理行为提出申诉的人,统称为“申诉人”。申诉人可以是公司的客户、供应商、受影响的社区居民、员工、董事会成员等,无论与公司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关联。如果认为公司或供应链存在申诉范围内的问题,并可能给自己或所代表的利益相关方造成负面影响,均可向公司负责任矿产供应链尽责管理小组提起申诉。申诉由代表受影响方的机构或个人提出时,应明确说明所代表的对象并提供代表权的证据。

2. 申诉:指公司员工或其他利益相关方以书面或通过公司官方网站对公司的矿产供应链尽责管理政策及相关活动提出意见或疑惑的沟通方式。

3. 矿产:指锂、钴、镍、锰。


第五条 申诉方式

1. 内部申诉:公司员工可以通过填写《供应链尽责申诉表》投入公司意见箱或发送至公司官网公布的申诉邮箱。

补充说明:

如果申诉的问题不属于公司内部机制所能解决的范畴,公司将积极协调外部机构解决。

外部申诉:外部申诉人,包括公司客户、政府部门、媒体等利益相关方,可以通过填写《供应链尽责申诉表》以邮件的方式进行申诉。


第六条 申诉渠道

· 公司设有申诉公共邮箱:kcxfz@brunp.com.cn


第七条 申诉处理组织

1. 负责任矿产供应链尽责管理小组:是外部申诉接收、处理、答复的具体负责部门,由其协调公司相关部门提出申诉解决方案。

2.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由供应链负责人和企业发展中心负责人担任,由责任矿产供应链尽责管理小组支持其工作。

3.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职责:不直接接收申诉,根据申诉程序在申诉上报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时,由其代表公司提出申诉最终解释方案。


第八条 申诉原则

申诉人向本公司提出申诉,以及公司接受和处理申诉均应遵循以下五个原则:

1. 事实原则:

o 申诉人应根据具体事实提出申诉,而非公司的战略、政策或方针。

o 申诉人应提供基于事实的证据和材料,公司处理申诉应以查清事实为基本出发点。

2. 关联原则:

o 企业相关方(员工、客户、供应商、政府机构、新闻媒体、周边居民等)均可在申诉范围内涉及供应链尽责管理的内容进行申诉。

o 申诉范围外的领域可选择其他申诉渠道,不适宜本制度管理范畴。

3. 程序原则:

o 申诉人提出申诉和参与申诉应严格遵照本机制的程序和流程。

o 公司接受和处理申诉也应严格按照此机制的要求进行。

4. 保密原则:

o 申诉人和公司均应在保密的原则下对申诉进行严肃认真处理。

o 在申诉处理过程中,申诉人和公司相关人员均应保守秘密。

o 负责任矿产供应链尽责管理小组将100%尊重申诉人的意愿,对其身份和信息实施保密。

5. 及时原则:

o 申诉人应在知道或理应知道相关事实后的合理时间内及时提出申诉。

o 公司在接收到申诉后,应及时处理并给予答复。

o 公司不予受理自申诉人知道或理应知道相关事实超过两年的申诉。


第九条 申诉程序

申诉采用冲突回避机制,申诉人如认为小组中任何人员与申诉存在利益冲突,可在申诉书中要求回避。

1、流程图

图片1.png

2、流程详细说明

Dingtalk_20241204090330.jpg


第十条 申诉保护

1. 申诉者信息保密:

o 申诉信息由专人登记与处理,处理人承诺对申诉者的信息严格保密。

o 除分管领导外,严禁将申诉者信息透露给其他人员。

o 申诉材料作为公司绝密资料处理,除分管领导外,其他任何人不得查阅,更不允许流传到申诉利益相关方。

2. 申诉者权益保护:

o 供应链尽责申诉管理制度的出发点是为了提升公司供应链治理能力。

o 公司鼓励基于客观事实的申诉,并切实保护申诉者权益。

o 严禁因申诉打击报复申诉者,同时保证其知情权,即申诉是否有效以及最终处置结果等信息。

3. 泄密与报复处理:

o 对未按照上述要求保密,或打击报复申诉人的,公司将视为严重违纪行为。

o 采取解除劳动合同,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生效日期

1. 实施日期:本机制自2024年11月29日起实施。

2. 解释与修改:由公司供应链尽责管理小组负责最终解释并负责修改。


附件

附件一:供应链尽责申诉表.xlsx

附件二:供应链尽责申诉处理意见表(1).xlsx

 

 


分享

我们倾听您的声音